首页 >> 消费说法 >> >> 详情

中消协发声:强制“人脸识别”行不通了

2021-11-01 10:07:56 中国消费者网 812



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该注意点啥?

10月28日,中消协发布相关消费提示,提醒经营者和消费者各尽其责,切实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今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与普通个案不同的是,这起历时一年半的诉讼从立案开始就备受关注,并被冠以“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2019年4月27日,消费者郭兵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相关事宜,要求其进行人脸激活,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

2019年10月28日,郭兵将野生动物世界(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升级年卡系统,强制收集他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双方都表示不服,并上诉至杭州中院。从杭州中院的判决结果来看,二审维持了一审中对郭兵合同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要求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当初所采集拍摄的面部照片。同时,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了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而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旧被驳回。

法律界专家纷纷指出,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在缔结合同需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尤其是生物识别信息的时候,个人信息处理者要谨慎对待。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遵守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

中消协在消费提示中指出,小区物业、经营场所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难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应当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验证方式供业主或者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更不能为了商业目的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人脸识别信息。

此外,中消协还督促经营者要在以下几方面切实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公示告知义务,规范个人信息处理程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一是要切实落实“告知—同意”规则,明示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二是要满足个人信息处理的两个“最小”一个“最短”,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三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要合法,禁止“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四是大型互联网平台还要注意履行特殊义务,需当好个人信息保护“守门人”。

中消协还指出,当前,人们在日常消费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要将个人信息留存于各类经营者和组织机构。由于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足,加之一些经营者受到利益的驱使,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被泄露事件层出不穷。对此,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也要要认真学法、主动用法。

中消协提醒,消费者要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学习,了解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自身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等,进一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用法律武器来指导消费实践。

此外,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要仔细阅读隐私协议等涉及个人信息的条款,明确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范围、目的和依据等,考量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理由的充分性和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同时养成三个习惯:一是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二是养成对自己授权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持续跟踪的习惯,在不同意经营者继续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要积极行使“撤回同意”权利,要求经营者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三是养成注意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的习惯。

另外,消费者要学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当自身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要主动向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凭证,维护自身及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民商法资深律师朱玉琳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共同编织成了一张个人信息“保护网”。此外,今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以“人脸识别”为代表的敏感个人信息案件审理也进行了全面规范。

其举例称,以往消费者在手机上安装应用软件,需要和平台方达成某种妥协,开放一大堆个人隐私,比如允许打开相册、允许打开通讯录、允许开启定位等,若是勾选“不同意”,许多功能便无法正常使用。还有就是许多楼宇或社区的门禁系统,未经业主同意就悄悄装上了“人脸识别”,业主被迫使用人脸识别出入等现象突出。由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主体多样、隐蔽性强,一旦发生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往往会对社会造成较严重后果。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不同梯次的行政处罚。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或一般违法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5000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的罚款,并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关从业禁止的处罚。

据悉,今年7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文,浙江省“亮剑2021”消费安全综合执法行动于6月底收官,消费信息安全成为重点执法领域。其中,宁波20家房地产公司售楼处安装有人脸抓拍机、人脸认证机和后台服务器等设备,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合计被罚203万元。

“在这起处罚案例中,虽然有企业对‘采集人脸信息’进行了相关信息展示,但未经消费者同意仍不能免罚。”朱玉琳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加强,个人信息随处“裸奔”的问题将得到遏制!

(责编:刘斐斐)

消费说法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